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解读及案例分析

一颗大白菜2周前保险知识32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原文地址:http://jlsi.jl.gov.cn/qax/zcfgjjd/gsbx/202408/t20240813_8945246.html

1.    工伤保险基金:

o    统筹制度: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州)级和省级统筹相结合的制度,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o    缴费费率: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和调整本省的行业基准费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费率浮动办法,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情况确定缴费费率。

o    费用缴纳: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例如,某用人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 100 万元,单位缴费费率为 2%,则该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为 100 万 ×2% = 2 万元。

o    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提取比例按照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的 8% 提取,累计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额的 30% 时,不再提取。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者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可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例如,某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为 1000 万元,则应提取的储备金为 1000 万 ×8% = 80 万元。

o    省级调剂金:建立和实施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o    支付范围: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2.    工伤认定:

o    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中毒伤害,并经安监部门确认的;

o    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食物中毒伤害,并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的;

o    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或公出,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感染疫病的;

o    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单位指派参加体育比赛、文艺表演受到意外伤害的。

o    认定情形: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o    申请主体: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例如,职工小张在工作中受伤,他本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o    申请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人事)合同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救治诊断证明书等。例如,小李申请工伤认定时,需提交上述相关材料。

o    特殊情形证明:具有某些情形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如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五)项情形的,附具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等。

o    认定程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且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应当在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认为工伤认定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告知到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在某些情形下可以中止工伤认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o    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调查核实可采取多种方式,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对相关信息保密。用人单位、职工及家属等应当予以协助。例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调查核实某工伤认定案件时,进入相关单位和事故现场,查阅资料并询问有关人员,相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

o    举证责任: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小王认为自己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此时用人单位应提供证据证明小王不属于工伤,否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小王提供的有效证据作出认定决定。

o    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为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发生转让或者变更注册名称等情形的,新的法人主体作为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

3.    劳动能力鉴定:

o    鉴定机构:省和市(州)应当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与管理。例如,某地区设立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该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o    鉴定负责: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o    鉴定申请:按照先康复后鉴定原则,工伤职工康复治疗后(不符合康复条件的在伤情相对稳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例如,小赵在康复治疗后,由其本人或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o    费用承担: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的,由申请方预交鉴定费,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按前款规定执行。

4.    工伤保险待遇:

o    待遇享受时间:职工经依法认定为工伤的,从发生事故伤害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当月起享受有关的工伤保险待遇。例如,小刘于 3 月份被认定为工伤,且从 2 月份开始发生事故伤害,则他从 2 月份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o    医疗救治: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仍需治疗的,应当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工伤职工在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例如,小赵在工作中受伤,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脱离危险后转到了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并按规定进行了报告。

o    医疗费用: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至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药品目录和工伤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 50%。例如,小钱受伤后,前期救治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后期经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小钱和用人单位各承担一半。

o    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按本人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和福利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用人单位不派人护理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 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已享受生活护理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不再派人护理。例如,小孙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按照他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和福利支付待遇,若他需要护理,用人单位应派人护理,否则需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 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o    伙食补助费等:工伤职工住院进行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及配置辅助器具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10% 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分别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20% 和 60% 的标准,交通费按照统筹地区事业单位普通职工享受待遇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例如,小李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他的伙食补助费、食宿费和交通费按照相应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o    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安装、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适时调整。

o    待遇支付材料: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时,应当按规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工伤职工身份的材料等基本材料。

o    伤残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除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待遇外,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应当从领取伤残津贴当月起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有特定情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相应标准支付。例如,小张被鉴定为五级伤残,他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此时他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金额根据相关标准计算。

o    待遇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办法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降低时,不予调整。

o    其他情况:用人单位依法破产的,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待遇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按照全国平均预期寿命与年龄之差计算预留,一次性拨付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一次性结算标准为:全国平均预期寿命与工伤职工年龄之差计算出的月数,乘以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的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标准。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继续由原渠道支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定期待遇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高于社会保障定期待遇的差额部分,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含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一年以上的,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同类情形不满一年人员的标准执行。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在依法获得第三人经济赔偿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相关待遇的差额。

5.    其他规定:

o    本人工资计算:本办法中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前 12 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用工不足 12 个月的,按照实际用工月数平均计算。月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 计算;职工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 计算。

o    特殊情况处理: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不进行工伤认定,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退休人员、在校实习学生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进行工伤认定,由聘用或者实习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本办法支付相关待遇。前款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本办法。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全文总结:《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各方面内容,包括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以及附则等。该办法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制度、缴费费率、费用支付等;规定了工伤认定的情形、申请主体、材料、程序以及用人单位的责任等;确定了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负责范围、申请流程和费用承担等;详细说明了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时间、医疗救治、费用报销、停工留薪期待遇、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待遇支付材料、伤残待遇、待遇调整等内容;同时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如无营业执照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在校实习学生等的相关待遇。该办法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 2003 年 11 月 18 日公布的《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 151 号),对于本办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以下内容更深度的解读 4、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假设某企业员工张三在2019年5月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被评定为六级伤残。张三在事故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000元/月。该企业已依法为张三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医疗待遇

  1. 救治医疗费用:

    • 张三在事故发生后被紧急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企业垫付。

    • 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药品目录和工伤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2. 转院治疗:

    • 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张三需要继续治疗,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将其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停工留薪期待遇

  1. 停工留薪期:

    • 张三在停工留薪期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人事)关系。

    • 企业应按张三受到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工资和福利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即每月5000元。

  2. 护理费:

    •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企业应指派专人护理。如果企业不派人护理,需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张三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本人工资,即16 × 5000元 = 80000元。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张三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申请,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本人工资,即16 × 5000元 = 80000元。

长期待遇

  1. 伤残津贴:

    • 张三可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即5000元 × 60% = 3000元/月。

  2. 生活护理费:

    • 如果张三需要生活护理,可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

其他待遇

  1.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张三在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及配置辅助器具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10%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交通费:

    • 如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张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按照统筹地区事业单位普通职工享受待遇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结论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工伤保险待遇涵盖了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康复支持等多个方面,确保工伤职工在遭遇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和保障。同时,用人单位也需履行相应的责任,确保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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