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 退休后奖励申报程序
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
原文地址:http://xxgk.jl.gov.cn/szf/gkml/201812/t20181204_5347568.html
明确了两点:
二、奖励费支付办法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双方有单位的,分别享受奖励待遇;一方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双方没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
三、资金来源
(一)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计入成本费用。
……
(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依据:
(一)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达到 60周岁,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也应当享受奖励待遇:
离婚、再婚未再生育或者未违法收养子女的;
退休时独生子女已经死亡的;
无子女退休的,但1979年9月女方年龄达到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夫妻和未婚的公民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