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的区别在哪里?如何甄别?
实习期
一般是指在校学生或应届毕业生为了提高实践能力和专业技能到企事业单位进行实际操作和锻炼的一段时间。实习期通常包括在学校的教学计划当中,作为学生完成学业的一部分,与用人单位未构成劳动关系。
见习期
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以后,实行的一年期见习期制度。见习期满后,须由上级主管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转正及相应的工资及职称评定手续。
试用期
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也不是随意解除,法律对此进行了规范。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时限有哪些明确规定?最长不可以超过多长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