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个人分析仅供参考
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各类市场主体:
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发展,根据当前我省用电负荷特性等情况,优化调整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峰谷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9:00-11:30、15:30-21:00(共8小时),其中:尖峰时段1月、7-8月、11-12月16:00-19:00(共3小时)
平时段6:00-9:00、11:30-12:30、13:30-15:30、21:00-23:00(共8小时)
低谷时段23:00-6:00、12:30-13:30(共8小时)
二、电价浮动比例
平时段电价按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代理购电平均上网价格执行,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5%;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系统运行费用不参与浮动。
三、其他事项
(一)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降低用电成本。
(二)根据我省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情况,结合新能源发展、政策执行效果等因素,适时动态调整分时电价政策。电网企业要进一步加快用电计量装置和信息化系统的改造升级。
(三)其他未尽事宜,继续按照《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1〕878号)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29日
以下个人认知举例解读仅供参考:
假设平时段电价为 1 元/千瓦时,电网代理购电平均上网价格也是 1 元/千瓦时。
高峰时段:
时长为 8 小时,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 55%。
则高峰时段电价为:1 × (1 + 55%)= 1.55 元/千瓦时
尖峰时段(仅在 1 月、7 - 8 月、11 - 12 月):
时长为 3 小时,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 25%。
假设在 1 月,高峰时段电价为 1.55 元/千瓦时,那么尖峰时段电价为:1.55 × (1 + 25%)= 1.9375 元/千瓦时
低谷时段:
时长为 8 小时,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下浮 55%。
则低谷时段电价为:1 × (1 - 55%)= 0.45 元/千瓦时
例如,某工商业用户在 1 月的一天,高峰时段用电 8 千瓦时,尖峰时段用电 3 千瓦时,平时段用电 8 千瓦时,低谷时段用电 8 千瓦时。
高峰时段电费:8 × 1.55 = 12.4 元
尖峰时段电费:3 × 1.9375 = 5.8125 元
平时段电费:8 × 1 = 8 元
低谷时段电费:8 × 0.45 = 3.6 元
该用户当天总电费为:12.4 + 5.8125 + 8 + 3.6 = 29.8125 元
以上数据仅为举例,实际费用会根据具体的电价和用电量有所不同。
低谷时段用电最优惠。低谷时段为 23:00 - 6:00、12:30 - 13:30(共 8 小时),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下浮 55%。
举例:假设平时段电价为 1 元/千瓦时,低谷时段电价则为 1×(1 - 55%)= 0.45 元/千瓦时。某工商业用户在低谷时段用电 10 千瓦时,电费仅为 10×0.45 = 4.5 元。
尖峰时段电费较贵。尖峰时段为 1 月、7 - 8 月、11 - 12 月的 16:00 - 19:00(共 3 小时)。
假设平时段电价为 1 元/千瓦时,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 55%,即为 1×(1 + 55%)= 1.55 元/千瓦时。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 25%,则尖峰时段电价为 1.55×(1 + 25%)= 1.9375 元/千瓦时。
举例:某工商业用户在 8 月的尖峰时段用电 5 千瓦时,电费为 5×1.9375 = 9.687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