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常见问题。(第三篇)
一、退休返聘人员是否被劳动法保护
退休返聘人员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我国劳动法律相关规定,在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即劳动者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符合法律要件的劳动者。现阶段,劳动法规中给劳动者规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于16岁,终止于60岁(女性55岁)。劳动者一旦丧失了劳动权利能力,即丧失了与用人单位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资格的自然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法律上的效力。
二、辞退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退休职工是不享受辞退补偿的,对于已经退休的职工并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是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而终止了劳动合同,都不符合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
三、退休返聘签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退休返聘签劳务合同。退休的人员是已经跟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终止了劳动的义务,是享受养老金和退休金的人员,公司为了工作需要返聘退休员工属于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所以要签订劳务合同。
四、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1.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负责分配工作或工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各种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
劳务合同的内容规定的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的,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
2.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劳务合同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规范;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去,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工种,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双方存在隶属关系;
劳务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
3.法律责任后果不同。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服务,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过节费是否属于工资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过节费是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发放给劳动者津贴和补助,属于工资福利,因此纳入工资范围。
法条链接: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合同的两种形式,但是在解除合同的赔偿上是一样的。只要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都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但是在企业裁员上却有所区别,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在裁员时,应优先保留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因此其工作年限会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长,所以在经济补偿金上也相对较多。因为经济补偿金的多少与劳动者工作年限有关。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七、无固定期限合同被裁员要怎么赔偿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补偿,具体如下:
1.双方协商解除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补偿。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劳动者自己单方面解除的,用人单位不予补偿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站长用时几周时间制作的【离职补偿金计算器 V1.0】欢迎大家,学习参考。适用于吉林省长春市,省内其他市县数据未添加,可自行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