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基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长住金管规字〔2025〕4号)》的5个典型案例说明: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长住金管规字〔2025〕4号)的中心思想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规范执法与防止权力滥用
该规定旨在通过明确裁量标准,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杜绝处罚随意性,防止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确保执法公平公正。
2.裁量原则
强调自由裁量需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则,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保持裁量标准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3.具体裁量标准分层细化
阻挠检查:2千-5千元;
谎报瞒报:5千-1万元;
拒绝检查:1万-2万元。
不足50人或设立2年以下:1万-2万元;
50-100人或设立2-5年:2万-3万元;
100人以上或设立5年以上:3万-5万元。
不办理缴存登记或账户设立:根据单位未设账户人数或设立时间,罚款分三档:
阻挠检查或信息不实:按行为严重性分档处罚:
4.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明确禁止因当事人申辩、听证、复议或诉讼等法定权利行使而加重处罚,体现程序正义。
5.施行时间
规定自2025年3月31日起生效,确保新标准及时落地执行。
案例1:新设小微企业未设立公积金账户
单位概况:某科技公司,职工40人,成立1年半,未为员工设立公积金账户。
违法行为:未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
裁量依据:第三条第一(一)款(职工不足50人/设立时间2年以下)。
处罚结果:责令限期办理,逾期后处以 1.5万元 罚款(1万-2万区间内)。
说明:同时符合“人数不足50人”和“设立不足2年”条件,按最低档处罚。
案例2:中型企业未开户且成立时间较长
单位概况:某餐饮连锁店,未设公积金账户职工85人,成立3年。
违法行为:单位未为职工设立账户。
裁量依据:第三条第一(二)款(职工50-100人/设立时间2-5年)。
处罚结果:责令限期整改后仍逾期,罚款 2.8万元(2万-3万区间内)。
说明:因人数接近100人上限,中档范围内较高处罚。
案例3:大型企业长期规避开户义务
单位概况:某物流公司,未开户职工220人,成立8年。
违法行为:长期不办理缴存登记。
裁量依据:第三条第一(三)款(职工超100人/设立时间5年以上)。
处罚结果:直接按最高档次处罚 5万元(上限罚款)。
说明:职工人数和设立时间均达到最严条件,顶格处理。
案例4:企业谎报职工信息逃避检查
单位概况:某广告公司,提交假的工资表及员工名单,掩盖40名未开户职工。
违法行为:谎报、瞒报公积金缴费信息。
裁量依据:第三条第二(二)款(谎报信息行为)。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后仍提交虚假材料,处以 8千元 罚款(5千-1万区间内)。
说明:主观故意谎报信息,按中上档处罚。
案例5:单位暴力阻挠执法检查
单位概况:某制造企业,检查时封锁办公室并驱赶执法人员。
违法行为:明确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裁量依据:第三条第二(三)款(拒绝检查)。
处罚结果:因情节恶劣,全额处罚 2万元(顶格)。
说明:直接对抗执法,按最高档加重处罚。
总结:裁量核心逻辑
1.违法行为类型:是否涉及职工权益建立(未开户)或执法配合度(阻挠检查)。
2.危害程度分层:通过职工人数、设立时间、行为性质区分轻重。
3.程序合规性:要求先行整改,逾期再罚,保障单位救济权(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