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流程导图
背景与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制定该办法。
停工留薪期定义: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期限,期间享受相关待遇。
停工留薪期时长:
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特殊情况可延长,但延长不超过12个月。
多组织器官损伤处理:
以对应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为准,时间不得累加。
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
需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认结论前继续享受待遇。
工伤治愈与劳动能力鉴定:
停工留薪期满或延长期满后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拒不接受鉴定的将停发相关待遇。
异地治疗规定:
异地治疗可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省内增加5天,省外增加10天。
工伤旧伤复发处理:
旧伤复发需停工治疗的医疗期时间按办法规定确认。
分类目录使用说明:
《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详细列出了不同伤害部位的停工留薪期。
实施日期:
该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