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除了产假假期和工资待遇外,还有哪些相关待遇?
护理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护理假 25 天。
育儿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 3 周岁前,每人每年各享受育儿假累计 20 天。
独生子女父母照护假:独生子女父母年满 60 周岁后患病住院的,其独生子女每年享受累计 15 天照护假。
子女费用补助: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特殊劳动保护: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禁止就业性别歧视。开展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维权行动,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畅通就业性别歧视、孕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妇女劳动权益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律师团作用,对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产前检查假: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 30 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孕期调岗: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孕妇休息室: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医疗费用报销: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