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业务办理材料的通知 (该通知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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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

为有效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按照《吉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现对生育津贴支付、护理补贴支付两项业务的办理材料调整如下:

一、《生育津贴(补贴)报销凭证》

取消加盖单位财务章环节;需提供《生育津贴(补贴)申领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事材料明细

1,生育津贴支付

情形(1):生育。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生育津贴(补贴)申领表、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住院病历或出院诊断书。

情形(2):中止妊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生育津贴(补贴)申领表、病历资料或门诊诊断书。

2.护理补贴支付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生育津贴(补贴)申领表、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

三、《生育津贴(补贴)申领表》可通过以下渠道获取:

1.线上通过微信公众号“长春医保经办”的便民服务模块,下载中心获取,加盖单位公章后办理;

2.线下窗口提供,可携带单位公章现场填写信息后办理。

四、该通知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

 生育津贴.png


温馨提示:

1、此表横版打印。

2、请各参保单位认真核对开户银行、行号、账户名称、账号、联系电话等信息,我局将按上述信息回款。

3、填好后加盖印章。

4、您办理的业务费用领取截止时间为次年 12月 31日,逾期视为您个人放弃。业务时间以新生儿出生日期计算。

5、业务办理时间:工作日(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请您安排恰当时间办理。

6、咨询服务电话:12393


image.png


生育津贴(补贴)申领表.doc大小:25 KB | 来源:长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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