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业务办理材料的通知 (该通知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
各参保单位:
为有效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按照《吉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现对生育津贴支付、护理补贴支付两项业务的办理材料调整如下:
一、《生育津贴(补贴)报销凭证》
取消加盖单位财务章环节;需提供《生育津贴(补贴)申领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事材料明细
1,生育津贴支付
情形(1):生育。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生育津贴(补贴)申领表、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住院病历或出院诊断书。
情形(2):中止妊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生育津贴(补贴)申领表、病历资料或门诊诊断书。
2.护理补贴支付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生育津贴(补贴)申领表、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
三、《生育津贴(补贴)申领表》可通过以下渠道获取:
1.线上通过微信公众号“长春医保经办”的便民服务模块,下载中心获取,加盖单位公章后办理;
2.线下窗口提供,可携带单位公章现场填写信息后办理。
四、该通知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
1、此表横版打印。
2、请各参保单位认真核对开户银行、行号、账户名称、账号、联系电话等信息,我局将按上述信息回款。
3、填好后加盖印章。
4、您办理的业务费用领取截止时间为次年 12月 31日,逾期视为您个人放弃。业务时间以新生儿出生日期计算。
5、业务办理时间:工作日(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请您安排恰当时间办理。
6、咨询服务电话:12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