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

一颗大白菜1个月前保险知识432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工作,按照《吉林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吉人社联(2021)68号)并经省人社厅同意,按照省社保局统一工作部署,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原则上每1年确定一次,自调整年度的1月1日起执行。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以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考核指标,综合考虑工伤发生率情况,在其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内,调整和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二、用人单位对浮动费率结果有异议的,向我局提出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我局应自收到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并将重新核定结果和依据告知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在费率浮动周期内费率浮动工作完成前,暂按原费率申报每月工伤保险费,在费率浮动工作完成后,改按调整后的费率执行.特此通知。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50%,浮动后费率不得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浮动标准如下:

1.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该单位基准费率的 50%;(一类风险行业不参与向下浮动);

2.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大于零、小于等于 80%,费率下浮到该单位基准费率的 80%;(一类风险行业不参与向下浮动);

3.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大于 80%、小于或等于 100%,执行该单位基准费率缴费;

4.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大于 100%、小于或等于 120%,费率上浮到该单位基准费率的 120%;

5.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大于120%的,费率上浮到该单位基准费率的 150%;

6.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大于 3%的,费率上浮到该单位基准费率的 120%。达到 5%以上的,费率上浮到该单位基准费率的 150%;

7.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同时具备浮动条件时,按就高原则取舍,不累加浮动。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工作,按照《吉林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吉人社联〔2021〕68号)并经省人社厅同意,自2026年1月1日起全省执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浮动办法

(一)省局统一测算全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数据并推送至省级税务机关执行。

(二)参保单位可在2026年1月1日后登录税务系统查询2026年最新费率,对浮动费率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经办科提出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浮动规则

(一)工伤保险支缴率: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待遇支付金额认定标准:以到账时间为标准计算周期内实际支付待遇金额。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对应费款所属期(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标准计算周期内单位实际缴费金额,缴费金额中一次性趸缴的工伤保险费按对应的缴费年度计入到用人单位的缴费金额,工程项目缴费暂时不纳入计算范围。退款金额与收入金额匝差。

工伤保险支缴率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免于考核金额)/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发生率: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社保端工伤认定登记人次数与该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工伤发生率=(社保端工伤认定登记人次数-免于考核人次数)/该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人数。

(三)每个浮动周期期满后再次浮动费率时,仍在用人单位行业基准费率(阶段性降费率期间按降费率后的实际执行费率,下同)的基础上进行浮动。执行浮动费率期间,遇阶段性降费率时,在综合费率基础上降费。

(四)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实际缴费不满1年的,不实施费率浮动。用人单位非首次参保且实际缴费不满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用人单位合并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并在合并计算后重新进行费率浮动。(例如费率浮动前单位合并的,需计算后进行费率浮动;费率浮动后单位合并的,以承继单位浮动费率为准。)

(五)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浮动后费率不得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具体浮动标准如下: 

(1)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为零且工伤发生率低于3%(含)的,费率下浮至该单位基准费率的50%;(一类风险行业不参与向下浮动)

(2)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大于零、小于等于80%(含)且工伤发生率低于3%(含)的,费率下浮到该单位基准费率的80%;(一类风险行业不参与向下浮动) 

(3)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大于80%、小于或等于100%(含)且工伤发生率低于3%(含)的,执行该单位基准费率缴费;

(4)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20%(含)且工伤发生率低于3%(含)的,费率上浮到该单位基准费率的120%;

(5)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大于120%的且工伤发生率低于3%(含)的,费率上浮到该单位基准费率的150%。

(6)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大于3%的,费率上浮到该单位基准费率的120%。达到5%以上的,费率上浮到该单位基准费率的150%。

(7)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同时具备浮动条件时,按就高原则取舍,不累加浮动。


(六)参保单位因为经营范围调整营业执照变更行业风险类别,执行最新的基准费率,浮动费率档次按照此前口径计算。

(七)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中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或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费率浮动考核范围。免于考核人次的情况与免于金额相对应。

(八)参保单位应自2026年起,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当期缴费及本年度相关费用申领,避免影响计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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