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背景与目的:
为规范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制定了《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该办法依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征收缴库: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由用人单位的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每年8月申报缴纳。
小微企业(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在注册3年内免征保障金。
使用管理: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支持方向包括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扶残助学、残疾人就业服务、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等。
法律责任: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将被警告并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将加收滞纳金。
附则:
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协作配合,定期开展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检查、考评。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文地址: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l.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