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残疾人就业及保障相关工作规程 政策解读
申报、审核流程:
残疾人、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申报并递交申请材料。
区残联审核材料后上报市残联,市残联进行抽查核实并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就业、创业扶持: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对超过1.6%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
首次创业残疾人资金补贴:对首次创业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扶持,扶持标准0.5-1万元。
残疾人租赁摊床位进行创业资金补贴:对租赁摊床位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残疾人给予年租金30%的补贴,最高补贴3万元,补贴期限3年。
残疾人大学生创业资金扶持: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大学生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万元。
盲人首次开办按摩院资金补贴:根据安置盲人数量和营业面积给予0.5万元或1万元补贴。
安置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扶持: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大学生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资金补贴,补贴期2年。
社会保障类补贴:
贫困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3-6周岁残疾儿童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补贴。
大龄自闭症、智力障碍青少年资金补贴:对16周岁以上大龄自闭症、智力障碍青少年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补贴。
扶残助学金:对残疾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给予不同标准的资助。
残疾人托养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机构集中托养、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护理服务补贴。
“三无一靠”成年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对无法就业、无法组建家庭、无低保、依靠父母及家庭成员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
工作要求:
各城区、开发区残联需做好政策宣传、申报指导、对象审核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到相应的扶持政策。
加强对扶持工作的管理,进行定期指导核查,确保扶持信息真实、可靠。
严格资金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挤占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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