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什么条件下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无房职工指职工家庭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
4.离休、退休的;
5.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6.出境定居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
单位缴存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须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职工,可以根据《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申请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存,并将原缴存账户转移至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缴存户延续使用;既未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存,也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可申请销户提取,提取额度为个人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
提取材料如下: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
2.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Ⅰ类账户)。
(二)业务证明材料:
1.企业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事业编制人员、公务员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存根》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提取条件时,提取职工可通过“长春公积金”手机APP-提取业务-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端口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