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产假工资如何发放?
第一种: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数额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按女职工生育前的工资标准发放。
第二种: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计算提醒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企业不用再为员工重复支付工资了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采用就高原则,用人单位需要补差额发给个人
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况:
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若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企业无需再支付产假工资;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企业需要补足差额。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况: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
此外,吉林省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参考依据: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原告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712.2元
1月工资3779.2元;
2月工资4905.12元;
3月工资3715.35元;
4月工资3815.35元;
5月工资3869元;
6月工资3716.81元;
7月工资3889.2元;
8月工资1633.33元;
9月发放工资3859.2元;
10月工资3849.2元;
11月工资3802.53元,
因此在173天法定孕产假期间原告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为24,492.00元(3.712.20/30×173=21407元),扣除原告已领取的生育津贴19.078元。00,被告应向的告补发孕产假期间工资2.32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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