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解决涉劳动争议类纠纷常见问题指引》
一段话总结
2025年9月2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解决涉劳动争议类纠纷常见问题指引》,针对农民工欠薪、未签劳动合同/违法变更合同、未缴社保、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赔偿、非劳动合同类用工报酬追索、加班费计算等十二类劳动争议常见问题,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维权途径及赔偿/补偿计算标准,统一了案件答复口径,要求全省法院做好推广与培训指导,同时区分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不同处理规则,明确了劳动仲裁前置、仲裁时效一年等核心法律要点。
详细总结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5日发布吉高法〔2025〕104号通知,印发《解决涉劳动争议类纠纷常见问题指引》,旨在规范劳动争议前端化解、统一答复口径,要求全省法院将其纳入人民调解员培训,推广至综治中心、人民法庭等多元解纷相关主体。指引针对十二类涉劳动争议常见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维权途径、责任认定及计算标准,核心内容如下:
- 农民工欠薪维权
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个人或无合法经营资格单位,或允许他人以其名义承揽工程致欠薪的,由该单位兜底清偿;包工头失联的,农民工可一并起诉包工头与建设/总包单位。农民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处理,劳动关系走劳动仲裁,劳务关系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 劳动合同与试用期相关争议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违法调岗降薪,劳动者可依《劳动合同法》解约并主张经济补偿;以试用期为由拒发工资属违法,可通过劳动监察、仲裁维权。 - 社会保险费追缴问题
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劳动者有权要求补缴;补缴社保需向当地社保机构投诉,由社保局督促执行,该诉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受理范围。 -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与赔偿金
情形 处理方式 计算标准 劳动者因单位违法(欠薪、未缴社保等)解约/单位法定合法解除 支付经济补偿 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算,不满6个月付0.5个月工资 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劳动合同法》39条),单位解约 无需支付补偿/赔偿金 —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违法解除的劳动合同,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单位支付赔偿金。 - 经纪人合同/合作协议等非劳动合同用工争议
需先明确法律关系:主张劳动关系的仲裁前置,主张合同/劳务关系的可直接起诉。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劳动者可主张赔偿金;单位拒付报酬的,按对应法律关系维权。 - 加班费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需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费,依据《劳动法》44条:- 延时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 报酬
- 休息日加班且无补休: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 报酬
- 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报酬
- 劳务合同员工非因工负伤待遇
劳务关系优先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按最低工资80%支付病假补助的,需按约履行;无约定的,单位无强制支付义务。 - 失业保险金领取与损失主张
领取条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本人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且有求职要求;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有6类法定情形。单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24个月。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致劳动者损失的,劳动者可劳动仲裁前置后向法院起诉。 - 用人单位扣押证件的维权
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证、学历证书等证件属违法,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返还并处罚单位),或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主张权利。 - 工资欠条直接起诉的认定
劳动者持工资欠条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如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法院按普通民事纠纷直接受理,无需仲裁前置;若包含其他劳动争议诉求,需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再起诉。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时效可因主张权利、请求救济、对方同意履行义务中断(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仲裁时效不受1年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需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 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范畴
明确9类劳动争议属法院受理范围,且均需劳动仲裁前置(对仲裁裁决不服方可起诉),包括劳动合同履行纠纷、事实劳动关系纠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偿纠纷、社保待遇损失赔偿纠纷、工伤待遇纠纷等。
关键问题
问题1:农民工被包工头拖欠工资,且包工头失联的,该向谁主张权利,有哪些维权途径?
答:可直接向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主张工资,也可通过诉讼形式一并起诉包工头与建设/总包单位,建设/总包单位有义务兜底清偿农民工工资;具体维权途径可向劳动监察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核实处理,若与相关单位为劳动关系,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若为劳务关系,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2: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一般为多久,有无特殊规定,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如何认定?
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特殊规定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不受1年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需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时效中断: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发生,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时效中止: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当事人无法在时效内申请仲裁而发生,中止后时效从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问题3:劳动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直接起诉,法院会如何受理,与普通劳动争议起诉有何区别?
答:若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如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法院按普通民事纠纷直接受理,无需履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若诉讼请求包含其他劳动争议诉求,则需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后,才能向法院起诉,法院按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而普通劳动争议起诉均需遵循仲裁前置原则,未经仲裁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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