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暂行)》解读
补贴范围
明确了享受补贴的对象为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涵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以及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同等学历留学人员。
这些毕业生需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特定的实施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就业,且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按规定在吉林省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根据不同学历层次设定了不同的补贴金额。博士研究生每月可获得 2500 元,硕士研究生每月 1500 元,本科生每月 1000 元。
补贴享受期限自申报之日起不超过 24 个月,且补贴所得应按照规定依法纳税。
申报材料
申请人需准备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于身份验证。
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境外和港澳台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以证明其学历资格。
《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政府机关考录人员提供《录用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考录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作为就业和劳动关系的证明。
社会保险缴费明细,用于核实申请人的社保缴纳情况。
提供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以便发放补贴资金。
办理流程
申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就业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审核: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公示:审核通过后,在本地人社部门官方网站对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的目的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贴发放的公平公正。
支付:公示无异议后,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汇总表》数据审核无误,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指定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补贴发放相关规定
就业生活补贴从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即可申请,次月开始享受,并按月发放到位。
首次申请后,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按月审核申请人上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发放补贴。
政策执行要求
强调本政策与各地政策如有重叠,应按照不低于本政策补贴标准执行,以保障高校毕业生能够享受到更优惠的政策待遇。同时,明确该补贴与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租房补贴不能重复享受,避免重复补贴。
要求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严格审核享受补贴人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于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涉嫌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取消申领资格并依法追缴已发放的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体现了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市(州)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所属县(市、区)的业务经办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以确保政策在各地的执行规范统一。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则负责材料归档工作,保证补贴申请和发放过程的记录完整可查。
指标解释
毕业时间的认定:国内高校毕业生以毕业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海外留学人员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如果毕业证书只标注月份,以标注的当月最后一天作为毕业时间。
毕业年度的认定:毕业年度指高校毕业生毕业所在的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对于第四季度毕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日期可延长至次年 6 月 30 日,并享受此政策,这一规定为该部分毕业生提供了更宽松的时间条件。
就业地的认定:就业地既可以是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也可以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为毕业生的就业地点认定提供了多种依据。
学历的认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标准以首次申请时的学历进行认定,享受期间即使学历发生变更,补贴标准也不会随之改变,保证了政策执行的稳定性。
申请时间的认定: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应在毕业年度内提出申请,明确了申请时间的限制,有助于政策的及时实施和管理。